【記者蔡秉諺/花蓮報導】98年「莫拉克颱風」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,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,無須依「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」規定申請放行查驗,但需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。
依據: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
一、 撿拾區域:本縣轄區內海灘(岸)及國有林區域外本縣轄區內中央管、縣管河川。
二、 撿拾對象:限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得撿拾清理。
三、 撿拾清理及搬運期間:自98年9月21日起至98年10月21日止(每日上午6時至下午6時),期間如發生新天然災害,則自發生日停止適用。
四、注意事項:
1. 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限以撿拾枝梢材、殘材等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限。撿拾時,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、公有、私有註記、烙印、屬針葉樹一級木或闊葉樹一級木(例如紅檜、扁柏、肖楠、櫸木、牛樟等)足以認定為國有漏未註記之大徑木者,不得撿拾,誤撿拾者應自動歸還。
2. 撿拾清理海灘(岸)範圍內之漂流木,如有使用機具挖掘、埋填或變更海灘(岸)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,應向打撈清理管理機關申請野i,經野i後始可為之。
3. 撿拾清理河川行水區內之漂流木時,如有使用機具搬運、挖掘、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,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,均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,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,野i後始可為之。未經野i於河川區域內挖掘、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,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請撿拾民眾自行負責自身安全。
4. 公告開放自由撿拾區域範圍不包括:(1)港口。(2)國有林區域內(3)和仁卡南橋以南至崇德隧道口海灘(岸)。
5. 自公告之日起,漂流木所在位置之打撈清理負責機關得逕行辦理打撈清理工作。